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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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其他自由權也同樣受到限制? 肯定說:難以想像,受刑人要求特權.(想太多)人身自由受限制,則行動自由即與受限,與此有關的自由權當然受到限制.難以想像,還能主張結婚自由及生存權(宗族生存權). 否定說:除了人身自由外,其他自由權不受限制,但因秩序管理得依法有限制但不能剝奪.(必須區分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必然受限的其他自由權及不能核心予以限制部分) 1故受刑人,有通信自由,有隱私權,有宗教自由,當然也有傳宗接代的自由(第15條的生存權,個體生存權及宗族生存權)(22條結婚自由). 2何況案例事實涉及其他人的婚姻權及身分權.因此,在不違反秩序管理下,應得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外的其他自由權之行使.(限制的量問題) 3何況就現在刑罰目的在於教化與應報的折衷,亦無全然剝奪其憲法全部基本權,甚至人性尊嚴.不能因為行政的怠隨,而實質侵害受刑人的基本權. 4何況依刑訴罪疑唯輕原則,本件聲請人等係未確定案件,不能因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認為其無其他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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