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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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權力行為侵害工作平等權(基本權)是否合憲 1,平等權或平等原則或多種規範的平等規定?先予說明.若憲法第七條為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則侵害憲法第七條,並不能獲得行政訴訟.(不是權利) 2,平等權的內容是空的,須依附自由權,故採平等權的多種規範見解. 3,平等權的審查, 3.1是否有差別在:男女有差別,且可以比較.(同一法秩序中) 3.2其差別是否符合目的和實質:因為工作性質而以性別來區,不符合目的. 3.3審查標準:工作權的平等,中度:理由? 因為以男女來區別,不符目的,(不符比例原則的前題),故違憲.(此部分可多說) 二,第三人效力問題 1,基於基本權的客觀功能,具有保障人民不受來自非公權力的侵害,故有基本權的適用.但必須有法律的規定始能請求保障. 2,第三人效力的方式 2.1適用:無效說,間接適用說,直接適用說,通說採間接適用說.即以民法的概括條款來適用,如本題即可以民法72違反公序良俗,(違反男女平),因此其招考限制是無效的.(法律方式是指民法的概括條款) 2.2唯此時發生私人的基本權與公司的法人的營運自由衝突問題,學者認為應以何者的基本權較接近核心來保障,而以私人的工作基本權平等較受保障,故排斥法人的營運自由(工作權)保障.(學理上解釋必然,但並無須引用任何法律規定,法理引用?民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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