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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憲法練習平等?
89年司一,1
1,考試院辦理郵局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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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7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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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權力行為侵害工作平等權(基本權)是否合憲
1,平等權或平等原則或多種規範的平等規定?先予說明.若憲法第七條為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則侵害憲法第七條,並不能獲得行政訴訟.(不是權利)
2,平等權的內容是空的,須依附自由權,故採平等權的多種規範見解.
3,平等權的審查,
3.1是否有差別在:男女有差別,且可以比較.(同一法秩序中)
3.2其差別是否符合目的和實質:因為工作性質而以性別來區,不符合目的.
3.3審查標準:工作權的平等,中度:理由?
因為以男女來區別,不符目的,(不符比例原則的前題),故違憲.(此部分可多說)
二,第三人效力問題
1,基於基本權的客觀功能,具有保障人民不受來自非公權力的侵害,故有基本權的適用.但必須有法律的規定始能請求保障.
2,第三人效力的方式
2.1適用:無效說,間接適用說,直接適用說,通說採間接適用說.即以民法的概括條款來適用,如本題即可以民法72違反公序良俗,(違反男女平),因此其招考限制是無效的.(法律方式是指民法的概括條款)
2.2唯此時發生私人的基本權與公司的法人的營運自由衝突問題,學者認為應以何者的基本權較接近核心來保障,而以私人的工作基本權平等較受保障,故排斥法人的營運自由(工作權)保障.(學理上解釋必然,但並無須引用任何法律規定,法理引用?民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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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7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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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一、本案系爭基本權為平等權
本案中,其規定招收男性一百五十人、女性五十人,出現因性別而產生人民任用資格之差別待遇。此差別待遇係以男女之性別作為之分類標準,而為男性多於女性任用一百名之規定,女性因此規定顯產生受任用機會低於男性之結果,此規定侵害人民之平等權。
二、侵害源為國家行為
本案中之郵務士之招生簡章,其應係由考試院所舉辦,考試院既屬我國政府五院之一院,由該院所舉辦之郵務士招生而有侵害人民之平等權時,該侵害係屬國家行為無疑。
三、形式阻卻違憲事由
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對於前各條所列舉基本權之限制,除有本條之列舉事由,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揭示法律保留原則。故限制人民之基
本權利,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本案,郵務士之招生簡章應係由典試法所授權訂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具有形式阻卻違憲事由。
四、實質阻卻違憲事由
(一)審查標準的選擇:
美國法上針對以「性別」做分類標準之議題,採中度審查標準。我國釋憲實務,則有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所提出之以中度審查為主並附帶特殊例外要求之見解。
(二)審查標準的適用:
中度審查的內容為,該國家行為的「目的」須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而「手段與目的間的關係」則須具有「實質關連性」。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則更提出,「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始足相當。」併合中度審查與此要求,即,該差別待遇除須具於目的上,具有重要之政府利益且手段與目的之關連上有實質關連外,該差別待遇之產生,於原因上僅能基於「生理差異」。
(三)審查標準之套用:
以上述之綜合標準觀之,本案之郵務士簡章規定其男性之招收額多於女性之招收額一百名,首先,就其目的而言,是否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於現代高度經濟發展之社會,郵務傳遞頻繁,而郵務之提供,對於工、商業甚至於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亦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若郵務工作因故無法順暢的執行,勢必造成商業以及營社會生活之不便,政府依法以積極作為避免是項情事發生,此目的可為係具有重要之政府利益。其次,以男性招收額多於女性之手段與達成便利郵務進行間,是否具備實質之關連性?以男性招收額多餘女性作為上述便利郵務之進行,其前提須為,認男性有較女性為優越之體能,故能更為勝任郵務工作之所需之大量體能消耗,因此於郵務士之招生人數上給予男性多於女性錄取名額之不同待遇,惟,男性有較女性為優越之體能此點似乎尚待實證之證明,又郵務士錄取總額中,亦無法排除其中之男性錄取人可能有體質較為虛弱之男性錄取人之存在,或者是於所有報告郵務士之女性中無體質精良更勝於男性之女性存在,倘以此觀之,男性有較女性為優越之體能此點前提即不無疑義,以此作為手段達成目的之手段,亦難以使人確信其具有實質之關連性。而所謂因男女之性別而有體能優越與否之考量,此「體能優越」是否即為釋字三六五中所謂之「男女生理上之差異」,亦不無疑義,理由已如前述。
五、結論:違憲
綜上所述,本案之郵務士招生簡章中基於性別差異而訂立之男女錄取額度之差別待遇,核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精神有所牴觸,應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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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2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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