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訴練習人事程序
1,甲認為是乙的兄弟,可否提起確認甲乙兄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7:43 |
fe_h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人事訴訴那四個 婚姻親子禁治產死亡宣告--->當事人不適格

用刑法306一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2:48 |
Testif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無確認利益 駁回 (身分關係為事實問題 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2.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法律 如同行旅 必須為明日作準備
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Justice Cardozo)


高普考倒數計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1 04:5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e_h 於 2010-02-10 2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人事訴訴那四個 婚姻親子禁治產死亡宣告--->當事人不適格

用刑法306一項
受邀而入無關306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1 07:4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確認之訴有二個規定:
一個在通常程序:本題非在人事程序類型,故僅及就此討論其可能性.
一個在人事程序:本題在人事無此類型,又確定兄弟關係之訴,其目的在何?就必要性上,有其他類型可提,回到通常程序規定去檢討.
2,找情人丙(男男或女女或男女)都有可能
2.1離婚事由(民法1052,通姦?)(按刑法只能男女....)
2.2違反同居義務(題問在此)
題旨:要婚姻僅不要丙來,故提履行同居義務,要求乙不能來讓丙來.
........
至於刑法306,一人一半同意權,則妻還是可以不讓其來.(但另一半要其來,故民事程序使其喪失同意權)(不在題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0:05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1題......我覺得應該是找甲或乙的父母為共同被告提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耶
狀況一:
乙:別亂認親戚,你爸媽才不是我爸媽呢!
-->確認甲的父母與乙的親子關係

狀況二:
乙:哪裡來野種?我爸媽才不是你爸媽咧
-->確認乙的父母與甲的親子關係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1 23: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小題,很像今年司律的民訴.
有人出來爭財產.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00: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9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