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4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n002263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稅法] 新增了問題 中央統籌分配
上期留抵6萬,當期銷項稅額150萬,進項稅額50萬,不可扣抵比例為56%

150x56%=84萬
可扣抵 84-50=34萬
34-6=28
150-28=122萬

想問一下
為什麼84要減50?
為什麼不是銷項稅額直接減進項稅額?
還要乘上不可扣抵比例之後才算呢??





因應五都變革後的財政問題,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相關法案,明訂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中央將增撥所得稅總收入6%、營業稅和菸酒稅的全部給地方。同時提高直轄市與縣市舉債上限,讓地方政府財務更具彈性。
     公共債務法部分的修法重點則包括一、合理調整地方政府權限的計算基礎:中央債限維持不變,其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按GNP40%管制,至於直轄市及縣市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當年度歲出總額比率,各不得超過250%及70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2-05 17: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5 14:02 |
imreria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上期留抵6萬,當期銷項稅額150萬,進項稅額50萬,不可扣抵比例為56%
你的答案對~可是算法怪怪的

比例扣抵法:
可扣抵進項稅額 = 進項稅額 x ( 1 - 不可扣抵比例 )

ans:
可扣抵進項稅額 = 50萬 x ( 1 - 56%) = 22萬
應稅=銷項稅額150萬-可扣抵進項稅額22萬-上期留抵6萬 = 122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4:31 |
小杰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等等, 財政收支劃分法尚未立法院通過丫, 應照目前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5 18:02 |
imreria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應五都變革後的財政問題,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相關法案,明訂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中央將增撥所得稅總收入6%、營業稅和菸酒稅的全部給地方。同時提高直轄市與縣市舉債上限,讓地方政府財務更具彈性。
     公共債務法部分的修法重點則包括一、合理調整地方政府權限的計算基礎:中央債限維持不變,其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按GNP40%管制,至於直轄市及縣市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當年度歲出總額比率,各不得超過250%及70%,鄉鎮市仍維持為25%。
     二、落實債務管理監督:新增規定各地方政府所舉借達債限超過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債限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監督機關備查。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重點包括一、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中央提撥所得稅總收入6%、營業稅總收入減除1.5%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以及菸酒稅扣除1%稽徵經費及直接分配地方款項後,其餘收入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二、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稅收分為基礎:原本遺產及贈與稅由目前直轄市分得50%、市及鄉鎮市分得80%,修正為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均分得60%;土地增值稅修正改為全歸地方。
     三、強化補助款額度保障:一般性補助款修法後各年度總額,不得低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一年度所得稅總收入10%及貨物稅總收入10%的合計數。


關於這篇新聞,應該還沒有經過立法院審查通過,只是在行政院修正草案而已,因為九月~十二月立法院會期和延長會期都沒有審合,所以你不用擔心,只要通過才能生效,行法院只能用針對解釋函令才能。這個關於財政收支劃分修正草案,一定要經立法院通過的才會生效。在二月七日初等考試如果考財劃法一樣用現行的財政收支劃法,in妳太緊張了囉。深呼吸~~~~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8: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587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