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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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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这样子的赠与要算在财产总额内吗?
BCD皆为A的子女
A生前租了一块地 (租金每年24万),该块土地地上一间房屋为B名下所有
"土地"的租金实际上是由B出钱,但是是以A的名义缴呐给地主(缴纳收据上是写A)
这模式一直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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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2-04 23: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23:26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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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最大的问题点在于继承?的地上权价值多少?如果有价值的话,A就不是名下无财产。这样就会影响到(限定)继承时,要对30万的负债负担到什么程度。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 1148-1 条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

Ans1:本案应该是继承人赠与被继承人吧! 所以之前代缴的租金不会被列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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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2-04 17:55 |
0nobu131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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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是B名下的东西很多年(约30多年)了,不论价值多寡都与A无关
而且在B无法证明是B出钱代缴,因为缴费单上名子皆是以A的名义去缴



抱歉之前没写清楚,BCD无法证明是B实际出的钱去缴A名义去租的土地的租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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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的问题问国税局
他们帮你查了再答比较正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5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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