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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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十六条(提出异议之程式)*书状连结 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不附理由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 债务人得在调解成立或第一审言词辨论终结前,撤回其异议。但应负担调解程序费用或诉讼费用。 ............... 异议后,依诉讼种类进入调解或诉讼程序,原有的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所以之后的调解成立或第一审言辩终结前撤回异议的效力如何?支付命令又活回来吗?若是则当然可再用支付命令来执行.(因已没有异议在,且已确定了)甲说 若否,则撤回异议无任何实效在.只能再告一次(以原来的声请支付命令的原因,或以和解成立事由,故有两个可以告).乙说 管见,按立法意旨,应是甲说.才能保护到债权人.(此时支付命令,因异议而失效,却因撤回而复活(但难以想像,案件可以如此跑法!)有确定的执名.不用再告!甚至可能有两个执名可强执.(如后) 故按法理推论是乙说.支付命令已因异议而失效,撤回异议的效力如何,不能使已失效,而进入调结或诉讼的程序回头,故债务人不愿依和解方案履行,如是实体和解,只能再告一下,如是诉讼上和解,则可为执行名义.可强执.(回到甲说,则撤回异议,支付命令确定(一个执名),又诉讼上和解(又是一个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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