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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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十六條(提出異議之程式)*書狀連結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異議後,依訴訟種類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原有的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所以之後的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辯終結前撤回異議的效力如何?支付命令又活回來嗎?若是則當然可再用支付命令來執行.(因已沒有異議在,且已確定了)甲說 若否,則撤回異議無任何實效在.只能再告一次(以原來的聲請支付命令的原因,或以和解成立事由,故有兩個可以告).乙說 管見,按立法意旨,應是甲說.才能保護到債權人.(此時支付命令,因異議而失效,卻因撤回而復活(但難以想像,案件可以如此跑法!)有確定的執名.不用再告!甚至可能有兩個執名可強執.(如後) 故按法理推論是乙說.支付命令已因異議而失效,撤回異議的效力如何,不能使已失效,而進入調結或訴訟的程序回頭,故債務人不願依和解方案履行,如是實體和解,只能再告一下,如是訴訟上和解,則可為執行名義.可強執.(回到甲說,則撤回異議,支付命令確定(一個執名),又訴訟上和解(又是一個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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