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縣政府執行敬老津貼發放作業時,於造列發放名冊時誤將不符合資格之縣民乙列入,並於嗣後通知乙持通知書向縣政府領取新台幣三千元津貼。縣政府於乙領取後始發覺誤發,遂發函給乙,令其限期繳還,否則移送強制執行;乙則認為縣政府僅能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請問甲縣政府與乙之作法或主張何者有理?
甲縣政府通知乙領取津貼之通知書為授益性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為行政處分。本題中,甲縣政府通知乙領取三千元津貼,該通知書即係行政機關針對發放敬老津貼乙事所為之決定,並發生乙取得領取敬老津貼公法上權利之法律效果,故為對乙授益之行政處分。
甲縣政府令乙限期繳還誤發津貼之公函為對於原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處分 甲縣政府執行敬老津貼發放作業時,於造列發放名冊時誤將不符合資格之乙列入,故原授益處分即屬違法之瑕疵行政處分。 從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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