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1-26 12:52 发表的 : 找来和解一下,成立新的法律关系,时效重算.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1-30 11:39 发表的: 1.你说你妈去地政事务所查过,那我先假设本案共有财产是不动产2.你亲戚未得你父亲的同意在30多年前移转该不动产所有权给他人,你父亲可能可以请求返还该不动产并涂销该登记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第767条+819第2项(该移转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可能属于无权代理,依据民法第170第1项应该系属效力未定,而于您父亲表示拒绝承认时,确定的不生效力)3.根据大法官释字107,您父亲依上述请求并未有时效的问题。4.不过却有善意信赖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买不动产的人(登记为所有权)又把该不动产卖给另一不知情者A并已完成物权登记,那A由于善意会受到保护以维交易安全。5.当该A受到法律终局保障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时,您父亲所有权受到损害已成定局,可以试着依民法第184项第1项但书或第2项向您亲戚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此2者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可能是从此时起算。因此似乎尚可适用197第2项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1-30 16:53 发表的 : 你父亲的请求权你是可以继承的,所以要确认你父亲有无请求权,至于你父亲过世与否应该不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