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準強盜罪
據聞小女家附近昨天發生搶劫一案,據描述是兩個人跟一台機車一起犯案,
原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7 11:5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以為本題成立準強盜罪
不能抗拒比難以抗拒還難抗拒
所以行為人騎車衝撞應屬難以抗拒
惟~
329存有許多疑惑
1.犯罪主體=犯竊盜或搶奪
2.意圖=脫免逮捕,煙滅證據,保護贓物
這似處罰行為人無期待可能性,法律怎能期待行為人束手就擒,不煙滅證據呢??
而且並無中止犯的適用??
3.行為手段=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行為,
所以這行為手段才是329處罰的重點,而手段應與328相當,才會比較符合比例
惟個人認為手段的強弱應屬既,未遂,而非成罪的條件
因為即然為目的犯,故行為人僅要有著手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即應成立
就如328行為人對他人著手後,即應成立328,能否抗拒,僅是既,未遂的問題

以上思緒尚未統整,且僅是晚輩的幻想
所以仍有許多疑惑及漏洞,有待大大填補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19 22: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