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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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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認為,兩案皆往緊急避難討論
二、原因:
1動物行為,可以分為有人的、無人的;沒人的,當然不構成要件該當;有人的,又分人的支配和不是人的支配,這2題,完全看不出有沒有人支配,所以視為「無人」。因為罪刑唯輕原則,視沒人的…哈

2狗攻擊行為,非法律上稱的「不法行為」;本例沒有說是不是受人「所支配」,暫且認為自然現象。

三,本人認為,第一題,答案看來也只能選a了,其它答案不可能,所以導致這個答案。(人文科學是進步的…每個人的想法都是有可能的發生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1 20:0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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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eeze102 於 2010-01-10 10:03 發表的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問題: 到引言文
Q1.某甲在街上行走時遭受某乙所飼養的猛犬攻擊,某甲情急之下以路旁的木棍將該犬打傷,某甲的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A)正當防衛 (B)誠信原則 (C)自助行為 (D)權力濫用

Q2.甲持柺杖行走於人行道,突遭乙所飼養之獵犬攻擊,甲以所持柺杖將之打傷,乙訴請賠償該犬之醫藥費,甲應如何主張始可獲勝?
  (A)主張正當防衛 (B)主張緊急避難 (C)主張自助行為 (D)主張脫法行為


樓上有人說狗是人的從物,是人的手足延伸,我持相反意見,刑法禁止類推適用怎會是手足延伸呢?
刑法評價狗是主人的財產,此題分別在於,狗主人有沒有利用狗去進行攻擊,有的話行為主體是狗主人,被攻擊的是行為客體,狗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宜採正當防衛為宜。
若是狗自發性的攻擊,那就應採緊急避難。
Q1本身題目設計就有瑕疵,所以如樓上用刪去法選A比較不會錯
Q2並無描述到狗主人主觀意識驅使狗去咬甲,所以可認為是狗自發性的去攻擊甲,認定為緊急避難即可。

另外現在不法之侵害要狗主人有主觀驅動狗去攻擊才行,自發性不行,所以Q1絕對不是A,只是不得已選A。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6 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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