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8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rankey2000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特约版主
级别: 特约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塔罗侦探社
推文 x26 鲜花 x6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行政诉讼法真的有修正吗?
看了补习班网站的法规补给,上面说行政诉讼法已经修正了,
想要找新修正的条文,不过看了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网站,竟然都还是96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如果您觉得我的回文不错,麻烦您给我一朵鲜花鼓励啰!
※我不过是懂塔罗一点点的侦探罢了。(超人请点下面↓)

将未来召唤到地球的超人:磨子老师【骨灰级!美食命理师】
关怀汩汩泄进/收放整齐【HK Tiffany老师】
啥?我竟然也有专版?!太难看… 得到了! (来嘛来嘛,来买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2 16:30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也去司法院找了相关资料

公发布日: 98.12.22
发布单位: 司法院
摘  要: 行政诉讼法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
档案下载: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通过.do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诉讼法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     
   立法院今(22日)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是行政诉讼新制从89年7月1日施行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修正条文达66条之多。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递状打官司;诉讼费用溢收或不足,法院应该「多退少补」;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提高为新台币40万元以下的案件。
打行政诉讼官司,可以用传真、电邮递状
依照新法规定,以后民众要递状打官司,不必再像现在一样要用邮寄或亲自送件,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利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给法院,更加方便民众提起诉讼。
公保、劳保、农保或健保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辖
     为了便利民众诉讼,本次修法特别规定,因为公保、劳保、农保、全民健保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辖;如果是投保单位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其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修法前依行政诉讼法及司法院的命令规定,如果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20万元以下,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这样的标准对照现今国民生活水准,已明显太低,所以,本次修正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金额,提高为40万元以下。  
放宽提起损害赔偿门槛
以往民众打损害赔偿的行政诉讼官司,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损害数额,可能会遭到败诉的命运。本次修法已放宽门槛,只要民众能证明受有损害,虽然没办法证明损害数额或是证明有重大困难,法官还是必须考虑一切情况,形成心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这次修法也增加了退费新规定,如果民众本来应该向行政法院起诉,却误向其他法院起诉时,原本已经缴给其他法院的诉讼费用,就当作是行政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如果有超收,行政法院应该主动退还,不会让民众受到重复缴费的损失,当然,如果有不足,行政法院还是会要当事人补缴。

公发布日: 98.06.18
发布单位: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摘  要: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暨条文对照表]
档案下载: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暨条文对照表98.06.12.doc

补充说明:上述档案下载无法连结,建议从司法院首页新闻稿下方,按更多讯息,再由查询条件输入行政诉讼法,就可以找到上述资料
新年新希望,祝考试顺心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10-01-03 00:2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1-03 00: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2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