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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訴願練習3
1何謂多階段行政處分?何謂多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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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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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出境.財政部於發函給入出境管理局(以前名稱)時,六副本通知甲,請問甲不服應向何機關提出訴願?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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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題解取自網路、教科書...,或者都有,已忘了。當初整理行政法筆記的初衷,只是儘量將題解整理成好記、好背,以及條列分明,俾能應付考試,至於是否天下文章一大抄,則在所不問了。 表情

(一)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意義:所謂多階段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而言,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乃屬最後階段之行為,亦即直接對外生效之部份,至於先前階段之行為仍為內部意見之交換,因此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作成機關,基本上仍應以最後列名於處分之「顯名機關」為處分機關。
(二)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對多階段行政處分提起爭訟,原則上應以顯名之機關為對象。但如先前階段符合下列條件,則得以前機關為爭訟對象:
1.為作成處分之機關,依法應尊重前機關之判斷。
2.先前階段之行為具備行政處分之其他要素(僅欠缺顯名之要件)。
3.為已直接送達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者。
(三)本案中入出境管理局的限制甲出境的措施無疑是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該處分雖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名義作成,但甲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國稅局決定。是以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者,因此甲得就國稅局通知境管局限制其出境的前階段行為直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如對財政部訴願決定仍舊不服,得就此訴願決定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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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7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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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階段行政程序,能否提供見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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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多階段行政處分?何謂多階段行政程序?
2甲因欠稅,被財政部發函給入出境暨移民署,甲辦理出境時被 
.........
1
1.1多階段行政程序:指多機關共同參與(先後或同時)的行政程序.
1.2多階段行政處分:按前開定義,應視其對外有無公法上單方行為法效力來判斷,
1.2.1,有訴願法第6條,共同處分,又可分為數個處分(一個公文),或一個處分共同作成.
1.2.2,1有訴願法第13條,的顯明主義:
1.2.2.2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採同訴願法13條的顯明主義.
2對此學者有不同見解:83年3月之案例,對實務有不同解釋
甲說:對前階段公文,若有符合行政處分要件,亦可提出訴訟.採例外說.(吳大法官)(通常補習班的標準解答)
乙說:沒有這個例外,僅是內部公文的意見,故僅是具名者才是負責機關.(陳師)
丙說:採兩個單位分別處分說.(蔡師)
....
甲說:告入出境,也可以向財政部的上級訴願,再行政法院訴訟(補習班的大部分見解僅在此)
乙說:入出境署的上級訴願,再行政法院訴訟
丙說:前二說,都不符實際.基於分工,都會有不能完整審理問題.如告入出境,則說不是他決定的(財稅能力不足),告財政部,則說我撤了,另外的禁足行為是入出國的.故應以兩個處分,向共同上級(行政院,訴願法6)提出訴願,或告入出國,而列財政部為訴訟參加.才能就公法事件為完整保障人民權利的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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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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