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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74的『趁人急迫、轻率、无经验』?
我自己想出来的问题:
甲男三十二岁仍未婚,而村里刚好有一位25岁的女孩乙女也未嫁,于是甲男之父就带着其子(即甲男)到乙女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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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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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身分关系,因其公益性及对世性,不能全适用民法总则规定.故民法亲属编就婚姻撤销定有明文规定,又民法总则74条,系以智虑浅溥,一时无法辩识,为保障其未经思虑一时法律行为之权利保护方式.
查甲以急迫为由,于结婚后,后悔,主张民法74的撤销权,其并非一时决定,而系经过婚姻程序,有足够考虑时间,且甲非知虑浅溥,又基于身分关系的公益性及对世性.且甲之主张并非民法亲属编明定婚姻得撤销原因,因此,甲主张撤销婚姻,并无理由.
附论:
1所给付之1000万元,为依习俗之给付.退步言,若婚姻撤销成立,而甲主张民法179,则乙得主张为履行道德之给付.
2若甲主张为买卖婚姻,则涉及刑法296-1,甲之1000万给付为不法给付,亦不得主张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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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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