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瓶瓶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未成年人辦理門號之疑問
最近有不少未成年人(7歲以上-20歲以下)以法定代理人同意為由,至門市辦理門號,對於高額帳單及門號簽約時效問題,本人有些看法,不知是否正確,請指正.

1.未成年人至門市辦理門號,謊稱法定代理人已同意,並出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證件,但實際上同意書並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證件乃未成年人自己私自拿出,非法定代理人交予證件,那麼基於民法上所謂欺騙,未成年人讓門市誤導以為法定代理人已同意未成年人至門市辦理門號,故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14:4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2種情形當然不可以撤銷,因為第2種情形該契約上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假設該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此時該契約的效力有待該法定代理人來承認始生效力,因此當然沒有撤銷的必要,請參照79條!

這種狀況由於門市人員根本沒有陷於錯誤,自然沒有被保護的必要,當然不該當83條的"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之構成要件,從而根本沒有援用83條之餘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19:4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民法1樓說明.
就刑法,則門巿人員之誘導(有證據的話),可能偽文共犯.也可能詐欺取財罪.報給NCC,有行政罰.不過,話說回來,若是小孩要用而自己去辦,事後反悔,先看有無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問題.若無則違約看違約金多少?通常是損害預定(記得是已發生的損害,而不是未來要發生的).退號後,機號可以再賣,頂多是轉賣成本,才合理.以上是說理,先表明要退號,看反應而不是去吵.說不通,不用鬧.
不行NCC申訴,若不行就找民代,長痛不如短痛.法律不是萬能的,要用法,也要花程序精神.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8 08:14 |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未成年人至門市辦理門號,謊稱法定代理人已同意,並出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證件,但實際上同意書並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證件乃未成年人自己私自拿出,非法定代理人交予證件,那麼基於民法上所謂欺騙,未成年人讓門市誤導以為法定代理人已同意未成年人至門市辦理門號,故將來法定代理人發現,仍對於第三者負責任,是嗎?所以門號及約定是為有效.
--ok,民法83條

2.門市人員知來辦理門號者為未成年人,誘導未成年人私自代簽法定代理人同意辦門號的同意書,及請未成年者私自拿法定代理人之證件辦理門號,因受誘導的行為,故如果未成年人辦理門號簽約,那是否法定代,理人可表示門號的約自始無效,要求門市或業者予以撤銷,退回門號及手機來處理?
--???「法定代,理人可表示門號的約自始無效,要求門市或業者予以撤銷」這句話有語病,法律人聽不懂的。
   無效和得撤銷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可能併存嗎?
  本題個人認同1樓的看法,沒有民法第83條的適用。


最近這種電信問題越來越多,聽到不少母親去電於電信業者,告知未同意未成年者辦手機,為何有門號及帳單,因本身家庭經濟實在不好,且未成年者一個月的電信費用高達幾仟元,電信客服人員只能告知母親,子女此行為是偽造文書,如不幫完成帳單之繳付及簽約之時效完成,子女恐有偽造文書之問題.母親愛子女之心,只好設法將金額繳掉.
--如果是2的情形,母親又可以舉證是電信業者「誘導」的話,那子女成立任何犯罪,業者就是教唆犯,
子女是如果未滿18歲,依法可以減輕其刑,業者呢?把這件事告訴業者,who怕who?

此問題除了發生在門號上,很久以前也發生在信用卡的辦理上,當然目前信用卡的辦理己比以前較嚴謹,一想到為人父母者的苦心及無奈,試問,可有方法幫忙解決?於第二種情形上,是否可撤銷?
--個人認為,還是好好管教自己的子女吧!
因為即使可以撤銷,之前已消費的,錢還是要照繳,還有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參考民法114條第二項準用113條。


[ 此文章被偉誠在2009-12-20 22:24重新編輯 ]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10: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