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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09-12-16 15:13 發表的 : 以下為個人的淺見,僅供參考(不完全正確)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還有依法令執行者與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詳閱刑法21-24),所造成的刑事責由,是「形式上」且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表示雖違法,但不處罰)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是「未明文規定」違反阻卻刑罰事由,亦不處罰!如運動時故意造成對方傷害、得被害人承諾 、可受可容許的危險、安樂死、超法規緊急避難、義務衝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