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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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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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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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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
1.下列对法律与命令之关系的叙述,何者为非?
(A)法律须以命令公布 (B)命令须依法律订定
(C)命令解释或补充法律之不足 (D)任何命令均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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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09-12-14 09:14 |
jan75040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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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财产权:着作财产权包含了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展示权、改作及编辑权及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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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14 09:57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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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对法律与命令之关系的叙述,何者为非?
(A)法律须以命令公布 (B)命令须依法律订定
(C)命令解释或补充法律之不足 (D)任何命令均不得抵触法律
→为什么答案是D呢?不对吗?→总统公布的紧急命令,可以抵触法律!
2.下列何者为单独行为?
(A)契约之解除 (B)赠与 (C)买卖 (D)社团之成立
→为什么答案是A呢?赠与不是单方面的吗?
赠与的行为,是单务行为,非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意指一方单独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例如:抛弃、契约解除、立下遗嘱等等!
单务行为(单务契约)意指当事人仅一方须负担债务的行为,而一方不须负担!例如:赠与、保证、人事保证等!
若仔细深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人数+行为
单独行为=一个意思表示+1人+1行为
单务行为=二个意思表示+2人+1行为
3.下列何者属于着作财产权?
(A)重制权 (B)创作权 (C)匿名权 (D)姓名表示权
→为什么答案是A呢?创作权不是吗?
着作财产权为通称版权或重制权。
依着作财法3: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着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创作权,应属宪法之表现自由,不特别专属「着作财产」而已!例如: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创新等等!
宪法11(表现自由)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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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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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12-14 11:21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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