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看法(其实只是来凑热闹):
由于185之3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又只罚故意犯,
若与杀人罪为一行为同时成立,则竞合应论以想像竞合从一重罪(杀人罪)处断,
所以我是仅以论杀人罪于责任能力判断上,有无原因自由行为来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甲(完全责任能力人)以下行为(杀人罪)是否有适用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故意原因自由行为19Ⅲ)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19Ⅱ)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过失原因自由行为19Ⅲ)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19Ⅱ)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过失原因自由行为19Ⅲ)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过失原因自由行为19Ⅲ)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19Ⅰ)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19Ⅰ)
1.甲于饮酒时不仅有侵害乙生命法益之故意,且有利用自陷精神障碍下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之故意,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故意」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而属故意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2.甲于饮酒前对自身会发酒疯找车撞死人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半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2项适用。
3.甲于饮酒时不仅有侵害乙生命法益之故意,且有利用自陷精神障碍下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之故意,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而属过失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4.甲于饮酒前对自身会发酒疯找车撞死人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半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2项适用。
5.甲于饮酒时虽无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但有预见回家开车时若酩酊致危险驾驶撞死人之可能,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属过失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6.甲于饮酒时虽无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但有预见回家开车时若酩酊致危险驾驶撞死人之可能,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属过失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7.甲于饮酒前对会发酒疯执意借车回家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沉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1项适用。
8.甲于饮酒前对会发酒疯执意借车回家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沉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1项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