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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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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历届考古题数问(96~98)PART2

还是一些行政法问题
分两部份来问
占到版面抱歉了

感谢回答的大大们
已解决题目会改用红色字体
恳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97身心三
A2、学生不服台北市私立中学的学校退学处分时,应向下列那一个机关提起诉愿?
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 台北市教师会
-----------请问答案如何判断?私立中学的上级不是教育局吗?又改成公立学校答案有不同吗?

抱歉我的理解力不够...
这题还是有疑惑
为什么台北市『私立』中学是台北市设立的学校呢@@?
难道不服台北市各级学校的处分,诉愿都归台北市政府吗?

诉愿管辖好难懂@@



98公路升资(员晋高)
D3、甲具有我国及美国双重国籍,依法得经主管机关核准担任下列何项职务?
立法委员 检察官 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国立大学校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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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飞上青天在2009-12-22 22: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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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12:39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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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身心三
A2、学生不服台北市私立中学的学校退学处分时,应向下列那一个机关提起诉愿?
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 台北市教师会
-----------请问答案如何判断?私立中学的上级不是教育局吗?又改成公立学校答案有不同吗?

这题重点在于"台北市私立中学"是属于台北市设立的学校


97基警
C40、人民向有关机关请求提供必要资讯而被拒绝时,应提出何种诉讼來主张救济?
公益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付诉讼 确认诉讼
-----------请问为何不是B呢?请求被拒绝不是行政处分吗?

行政诉讼第8条...给付诉讼是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
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提供资讯"...提供资讯为非财产上之给付,且提供资讯应该是属于事实行为,而非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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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1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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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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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路升资(员晋高)
D3、甲具有我国及美国双重国籍,依法得经主管机关核准担任下列何项职务?
立法委员 检察官 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国立大学校长

国籍法10: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一、总统、副总统。
二、立法委员。
三、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
  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
  计长。
四、特任、特派之人员。
五、各部政务次长。
六、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
七、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其他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九、陆海空军将官。
十、民选地方公职人员。
前项限制,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
定。

法院组织法66:检察官,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

故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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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11 16:13 |
vinsem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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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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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甲具有我国及美国双重国籍,依法得经主管机关核准担任下列何项职务?
立法委员 检察官 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国立大学校长

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款第2款双重国籍者不得为公务员,但会因此排除特有专业人士任职公职之弊,
因此国籍法第20条有除外条款规定。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 、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 、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 、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 、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国籍法第20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民选
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 (里) 长由乡 (镇、市、区) 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下列各款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学校长、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与研究机关 (构) 首长、副首长、研究人员 (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人员) 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机关核准设立之社会教育或文化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 (含兼任主管人员) 。
二、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三、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
四、侨务主管机关依组织法遴聘仅供谘询之无给职委员。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以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国家机密之职务者为限。
第一项之公职,不包括公立各级学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师、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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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09-12-11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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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答案如何判断?私立中学的上级不是教育局吗?又改成公立学校答案有不同吗?

高中以下的各级学校之主管机关皆为直辖市、县市政府(请参高中教育法、国民教育法)
大学以上的学校才是教育部
私立学校为行政委托,意即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行使公权力,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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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2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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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下列有关国宅买卖事件性质之叙述,何者错误?
主管机关就申请者中决定何者具有承买资格,具有公权力属性
主管机关与具有承买资格者签订买卖契约,属于私法关系
所有人将国宅非法使用,主管机关依法收回该住宅及基地,此類「收回国宅」之决定具有公权力属性
政府出售国宅的行为属于「行政私法行为」
-----------请问C错在哪呢?

针对国宅之申请与使用,其有行政法与私经济行政两个领域,
其一、国宅之申请,须符合主管机关的资格申请,故适用行政法之相关规定,而具公权力。
其二、国宅之使用,在主管机关审核后有资格之民间,与政府发包民间企业,所成立的契约关系,为私人契约行为!

国民住宅条例21:政府兴建之国民住宅出售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国民住宅主管机关得收回该住宅及基地,并得移送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一、作非法使用。

C选项文字叙述:此類收回国宅之「决定」具有公权力属性→依国民住宅条例21,须经「法院裁定」,非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错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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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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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18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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