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飛上青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歷屆考古題數問(94~98)PART1
剩兩題了
感謝大家通力合作︿︿

問題很多
還請前輩高人指點迷津
感激不盡

感謝回答的大大們
已解決題目會改用紅色字體
懇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98鐵路原級
C17、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無子女。丙因細故,竟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其後,甲、乙、丁相繼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丙僅對甲、乙喪失繼承權
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丙對甲、乙、丁均未喪失繼承權
--------------------------民法1145說:因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魚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請問為何丙對乙、丁也喪失繼承權呢?
B22 繼承人未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即將有封緘之遺囑開視,則該遺囑為:
無效 有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請問法源依據


98原住民四
B3、依民法債編通則章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之情形,該對待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債權人負擔 債務人負擔 雙方平均負擔 由法院決定-------請問法源依據
D4、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13 19:5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10:09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問題太多,擇一回答;其餘留給別人回答!
97鐵路原級

C11 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雙方又合意解除契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當然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B)該合意解除須原有法定解除原因,始生效力
 (C)雙方得於合意解除時約定彼此權利義務 (D)甲乙原訂契約當然地溯及失效

-------請問A錯在哪呢?
→假設甲、乙買賣車子後,甲為買方花100萬、乙為賣方,甲在買賣後一年(即使不使用車子的情形下),甲、乙合意解除契約,是就現存車子的市價乙買回70萬(必然會低於100萬)!其乙必然無法要求甲償還「原封不動、完好如初」的車子,故無法履行「回復原狀」之義務。
故答案應為C

D20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下列何者原因時,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 妻將其財產攜回母家 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 出家為僧或為尼 夫納妾

-------請問C錯在哪呢?出家不是四大皆空了嗎@@?

民1001(夫妻之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依民1001,有正當理由者,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故答案為D。而出家為僧或為尼,實為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且夫妻之婚姻成立乃屬「合意結婚」且具「法定要件」。故當夫妻關係未消滅前,即使一方為僧或為尼,在法律上「推定」另一方所默許!故不為正當理由!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11 15:56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7地特四
2 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危險負擔 3情事變更原則 4受領勞務者,不必償還價額
答案是123,麻煩請高手解釋這題的意思,不太懂

民264(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328(危險負擔之移轉)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民227-2(情事變更之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民259(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原則上,依以上法條得知「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皆適用之,但第四選項「受領勞務者,不必償還價額」之敘述,與民259之法條規定「受領之勞務,須以金錢償還之」,不符合。故不選!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12 12:27 |
vinsem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4、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就超出其應有部分之部分,依民法規定,其效力為何?
有效 無效 相對有效 效力未定-------請問法源依據

主要依據民法第819條規定,所以未得全體同意有效力未定之法律效果。
民法
第八百十九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09-12-12 15:25 |
vinsem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1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應由何人負清償之責?
由夫負清償責任 由妻負清償責任
由夫妻按各自經濟能力負清償責任 由夫妻負連帶責任-----請問跟民法1003-1好像不一樣耶?

與法條並無相異,第二款有說,因此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一款指的是所生"家庭生活費用",如果題目問家庭費用答案就是C,依各自經濟能力負擔。

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立法/修正理由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09-12-12 15:32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8原住民四
B3、依民法債編通則章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之情形,該對待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債權人負擔 債務人負擔 雙方平均負擔 由法院決定-------請問法源依據

民法266:(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法條中:「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意指債務人,故為債務人負擔危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12 23:13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22 繼承人未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即將有封緘之遺囑開視,則該遺囑為:
無效 有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請問法源依據

題意問的是遺囑本身有無效力
未在法定場所將有封緘的遺囑開視,僅為執行程序上有瑕疵,並不是遺囑本身有瑕疵,所以遺囑本身還是有效
(查網路資料所得之結果)

97地特三
A7 甲開車撞傷乙,乙因殘廢而提前退休。經估計,乙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100 萬元,但獲得退休金40 萬元,實際損失為60 萬元。乙就勞動能力損失得向甲請求賠償之金額為:
 100 萬元  60 萬元  40 萬元  0 元-------請問法源依據

雪思考的方向是--
退休金40萬元乃是乙本該得到之費用,不論乙是否被甲撞傷,只要退休就能領到40萬元,故不能以此減扣之
因此甲還是得賠償乙減損勞動能力之100萬元

若有錯的話也煩請大家指正好讓雪再多上一課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2 23:39 |
vinsem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8公路升資(員晉高)
D7、關於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應扣除被害人依商業保險契約所得請求之保險金
應扣除被害人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得請領之撫卹金
應扣除被害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得領取之殘廢給付
應扣除被害人依稅捐法令所得減免之稅捐負擔
--------請問法源依據?

http://www.bestcheng.com.tw/modules....php?post_id=63
直接貼網址會不會很怪XD
不過因為我看不懂這個題目,這個網頁回答問題很詳細。

簡言之,題目中問的損害賠償金如何計算
依民法216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但是賠償金額的計算又因為其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果
損害 不課稅
利益 需課稅
因此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 第3.4.7款規定(法條較長附於文後),可扣除不算入個人所得,不須納稅。
所以答案A B C 都只是規定的一部份,
最好的答案就是D依稅捐法令所得減免之稅捐負擔

所得稅法 第 4 條 (免納所得稅)
第 4 條 (免納所得稅)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
  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
  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
  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
  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
  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
  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
  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
  ,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
    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
    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
    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
    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十五、(刪除)。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
    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一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
    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
    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
    ;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
    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
    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
    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
    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
    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
    得之利息。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
    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
    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09-12-13 01: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7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