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6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ong200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事诉讼法问题~~求救阿
某甲因酒后驾车被查获,竟于警询及检察官侦讯时,冒用某乙之名应讯及署押。嗣经检察官以被告为某乙而命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要忘记一个人或许只能靠着时间和另一个爱你的人。也许时间只能证明爱的深浅,也许爱你的人只能默默地, 在你身边,听着,守着,存在着。也或许,最后过了一段阴暗无光也无星子也无月的夜,天亮之后,我们都会幸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05 15:4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之酒驾行为以乙应讯为缓起诉,仅名称变更即可
  按国家的刑罚权之对像,为案件,即被告和犯罪事实.(刑诉267,268参照),又被告之确定有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通说为意思说和行动说,查本件自始均为甲应讯及署押,因此,缓起诉所指之人为甲.因此,仅名称(错误更正)变更即可.
二,唯本件甲另有撤销缓起诉事由,应撤销缓起诉
1即酒驾缓起诉被撤销(法条,其要件?)
2酒驾(185-3),行使伪造文书(210)(公文书或私文书)侦查起诉,符合简易处刑,则声请之.
三,所纳公益金,无对价关系,不能请求返还.又缓起诉期间未满,不生确定力.一说,无庸撤销缓起诉,以声请简易处刑,即可.(实务见解?)

.......
以上有误,请大大指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6:3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针对法条253-1~3就可以说明
针对撤销缓起诉迳而提起公诉之下.选择声请简易处刑.为检察官之职权
则无须探讨~~重点在缓起诉之要件从253-1~3的部分.说明其要件就能
得知当撤销缓起诉后.会有什么不当之事项(合法不合理)~~

二.另开下去的刑法210是否成立不无疑问?
再者针对冒名之部分.与某乙之名义支付该金额予公益团体处遇(253-2)
是否仅为程序中属于裁定更正者?再者伪变造斯文书的部分.是否损及他
人或公众-->换言之.甲之行为是否成立刑法210伪变造斯文书尚有待查

综上所言.依本案所提示.检察官已对刑法185-3醉驾与同法210之伪变
造斯文书的部分声请简易处刑之下.仅论前揭第一部分即可.....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7: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0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