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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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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妨害名譽之案件求助
甲公司在奇X部落格舉辦為「甲公司旗下的乙產品」徵求廣告詞,甲公司僅在部落格的活動網頁上註明下列文字 「本公司徵求乙產品愛用者提供10字以內的廣告詞,經本公司採納後將給予3萬元獎金!請將您寶貴的詞句在本公司的部落格留言板上發表,並請留下您的姓名及聯絡方式,方便與您聯絡。
備註 :若廣告詞有完全相同的時候給付獎金以先發表的為優先,名額乙名。 即日起(由發文時間為2月20日來推,應自2月20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
特別聲明:
本公司一向尊重智慧財產權,請投稿者切勿抄襲侵害他人權利,否則應自承法律責任。」
自2月20日至3月31日之活動期間,很多人留言,其中也包括 丙 。
而3月31日活動截止後,至4月10日上午10點這段期間,甲公司沒以任何形式(例如在活動網頁上公告)告知參與活動人是否有獲獎名單。
4月10日上午10點時, A 參賽者留言「請問結果出來了嗎」
直到8月18日時, B 參賽者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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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01 16:36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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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可能
2.先求其原諒,如果對方不需要道歉,你的結果就是民.刑事一齊了,也許刑法可認罪協商,民事就看判決了,能在警局解決最好,在法院一定留刑事記錄
3.這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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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09-12-02 08:53 |
xs968sx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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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供參考:
如果是對「可受公評」事件提出評論(刑311),且有相當(不是確信)的理由者(釋509),應是言論自由保障的部分。
不過打官司講證據、靠實力,有時還需要一點運氣,也就是說「沒有決對會輸或決對會贏的官司」。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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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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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12-03 13:12 |
kkahon_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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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如同二樓講的一樣
釋字509號解釋是該法條的重要見解
而且講的對象沒有辦法讓一般人知道究竟是指誰
所以刑事部分的勝訴機率大
至於民事,請他舉證你的言論在一般的生活經驗中可以是指他們公司
再者公司,可以請稅捐單位查稅
有公廠違建,寄信給工務局
有污染,寄信給環保局
不處理,可以寄信給監察院
甚至總統的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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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8-12 08:33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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