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2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總則推測承諾
1乙為某宗教信徒,依教規不能抽血和輸血.某日車禍昏迷,甲為醫生認為情況緊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2:2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依實務見解,須事先告知:
1病況
2治療方案
3風險(併發症)
4治愈機會
5醫院及醫生能力
不能只拿一張簽名同意書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7:32 |
blues0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5 22:25 發表的 [刑法]總則推測承諾: 到引言文
1乙為某宗教信徒,依教規不能抽血和輸血.某日車禍昏迷,甲為醫生認為情況緊急,為救治乙,決定開刀,並抽血驗血型,並輸血,因而救了乙生命.請問甲有無刑責?
2又若醫生對病人開刀之告知,需符合何種要件,其範圍為何?始能免罰.簽了同意書,可以嗎?


超法規阻卻違法:
1.被害人承諾
2.推測之承諾
   意義:由於被害人喪失意識,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場,而在事實上不能或一時未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此等事實上久缺同意之情形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可能因推測之承諾而阻卻其違法。  
3.義務衝突


依題意:屬於犯罪三階論中的阻卻違法

意義:所謂阻卻構成要件同意:是指行為人之行為已構成要件該當,且未先得被害人承諾(允許),或行為當時客觀上無法得被害人之承諾(允許),而為公共利益或不違公序良俗之行為,但依一般社會之常理習慣,被害人會同意該行為,而阻卻違法。

第1題:觀題意,被害人(某宗教信徒)已昏迷,甲醫生認為情況緊急,為救治乙,決定開刀,並抽血驗血型,並輸血,因而救了乙生命。此已完全滿足阻卻違法之構成要件,傷者已喪失意識,甲醫生本於救人立場上,開刀如屬醫療救助目的之適當醫療手段丈,就傷者本人之利益以及醫師之醫療義務,可推測,假如病患清醒,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場,亦必能同意,亦係與實際之同意相當者,即屬推測之承諾,而得阻卻違法。

第2題:
法條上,已取得被害人承諾,包含業務上正當行為在內,題中,醫生對病人開刀之告知,本為醫療目的,因醫療本身也有風險,故應得病人之同意;承諾要件如下:
1.客觀要件:
  (1)須為容許承諾之法益。
          (還活著)
  (2)承諾須於行為前發出,且於行為時仍然有效。
          (承諾前還活著,承諾時也還活著)
(3)須為有效的承諾。
          (承諾後還活著)
2.主觀要件;行為人對於承諾有認知,而為該行為。   
                        (病人知道開刀有風險,為了自已好還是要開刀)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15: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6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