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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覆議 v.S 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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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b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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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覆議 v.S 復議
有高手可以幫我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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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1-20 01:47 |
we0935op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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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民意機關三讀通過的法案~[尚未送交行政機關公佈前]~立法委員如果覺得法案有疑義~可再次審議[議會立法權~與行政無關]
覆議->民意機關三讀通過的法案~[送交行政機關時~行政對於法案~窒礙難行]~可退回原案給民意機關~再次審議~如果1/2議員維持原議~行政就要照做 [行政與議會間互動]
抱歉~剛剛看到樓下的板大說的地方~我去查了一下~感謝版大的提出質疑~謝謝!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2款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四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
二維持原議決案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
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者,不在此限。
綜上所述~目前覆議的門檻在中央是1/2....地方...2/3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1-20 15: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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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討論
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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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11-20 06:43 |
vic10171984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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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3議員維持原議? 不是1/2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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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09-11-20 08:12 |
8G9119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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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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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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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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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09-11-20 15:26 |
miyababe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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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對我這個新手慷慨的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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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1-20 16:04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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