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5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TOXK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債總練習題問題
1.      甲賣遊艇給乙,要求乙先檢查有無瑕疵,乙檢查後認為外觀上沒問題於是購買,但使用後發現內部零件有問題,乙要求退費,甲表示乙在其預定的遊艇買賣契約書簽名同意該契約書之內容,其中一條表示:買受人於交付遊艇時未能發現之瑕疵,出賣人一概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7:06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賣遊艇給乙,要求乙先檢查有無瑕疵,乙檢查後認為外觀上沒問題於是購買,但使用後發現內部零件有問題,乙要求退費,甲表示乙在其預定的遊艇買賣契約書簽名同意該契約書之內容,其中一條表示:買受人於交付遊艇時未能發現之瑕疵,出賣人一概不負責,甲以此拒絕退費,問甲的主張有無理由?
1.民法366---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故若出賣人甲可以舉證其非為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甲得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2.依消保法12條規定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之適用?若依檢驗有此事實存在,則甲不得免除責任
(P.S)民法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亦得適用

2.甲郵寄一書給乙,內附劃撥單及說明書,說明書記載:七日內未退還者,視為承諾。乙沒有購買的意思就丟在一旁,但是第八天時,乙準備回收該書時,發現裡面有一篇重要文章,就拿起來閱讀且用紅筆註記重點。問甲可否向已請求支付價金?
1.依消保20I,II條,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2.買賣契約須意思一致,乙既無購買意思,雖於書中註記重點亦難認其有為意思實現之承諾.故甲不得向乙請求支付價金

3.甲在學校設置一台咖啡販賣機明定一杯咖啡台幣50元,某天一僑生乙想買杯咖啡提神,發現身上沒有台幣,就投入幣值換算後低於50元的外幣,機器也掉出一杯咖啡。問咖啡販賣機設置人甲與僑生乙之間究竟有無成立買賣契約?
1.民法202,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2.我國之通用貨幣只有一種,就是新台幣,除有契約另有訂定外,一律以我國之貨幣為給付
3.甲欲以外幣購買咖啡,而販賣機明定只接受我國貨幣,故因當事人意思不一致,契約未成立
(P.S)我只講到債權契約而已...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3 00:1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20: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6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