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夫妻財產跟繼承的分配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9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P105
級別:
小人物
x1
x10
分享:
▼
x
0
[討論] 夫妻財產跟繼承的分配問題
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可以先分配一半的婚後財產,未分配的另一半財產才變成繼承之的標的嗎?
例如:
甲夫婚後有財產2000萬,乙妻無半毛錢,其有共同子女丙、丁兩人。嗣後甲夫死亡,而這兩千萬的分配是:
(1).先談夫妻財產制,再談繼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17 18:51 |
春之柏
級別:
小有名氣
x3
x573
分享:
▲
▼
死亡,發生兩件事
1為繼承開始,需清算
2夫妻財產需結算,並請求分配,
同時為之,僅計算上,先2而後1以確定繼承數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x
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20 13:17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x24
x528
分享:
▲
▼
1.這牽涉到夫妻財產制問題
2.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配偶主張的權利(1030之1),法律不保護在櫂利睡覺的人.
所有選擇題選1
申訴題全寫
x
0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09-11-21 07:47 |
kenken8168
級別:
小人物
x0
x85
分享:
▲
請問如果是[ 國考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
順便評論一下,這種規定會造成配偶分得過多的問題嗎?
如果時間還够多,也可以供獻自己的看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最好不要
x
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21 08:11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6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