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750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采故意之结合:所以他是271杀人+337侵占脱离持有物品罪并罚(50)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0 22:39 |
小帆今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文章很像有点久远了,那因为我刚好看到,就顺道写一下我念到的内容为何

形式结合犯与实质结合犯其区分是以法条显现的方式来区分,
形式结合犯:形式上由两个独立构成要件结合,即由法条上即可
          知。如第332条的第一项即为328+271等
实质结合犯:可由构成要件中分析得知,如328,分析可知其由
          304和320相结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9-08 23:24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举328=304+320
个人另有部分不同见解
管见以为:
应改为328之学理上构成要件,较接近,302构成要件+窃盗之客观要件部分─破坏人持有关系重新建立自己之持有关系
302是使他人无法自由作为,而304则系强制使他人作为
强盗应属前者
至于区别实益,可能在于时效之起算、共犯加入、脱离关系之时点、中止、既未遂犯之判准,以及刑罚之论处等
以上个人粗鄙意见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9-09 14:58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2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