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无间接正犯,亦无教唆或帮助?
为何黄师主张间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1 11:5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黄荣坚老师是采单一正犯论.不分正犯与共犯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1 17:3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正确!
推论如下:
黄师以只要对法益侵害有因果关系,(风险),就有刑法处罚的必要,但其类型,则分为正犯,教帮,而不同.所以现行法的规定,只在区分其罪责,但这一部分应在刑57规定即可,不用另外28,29,30规定.

但不同意的看法,则是正犯和共犯的区分说:
1客观说:形式,实质
2主观说:具有正犯犯意
3主客说:
.主客择一说:25上2253为代表
  .犯配支配理论:
    支配型能:
      1行为支配
      2意思支配:释109
      3功能支配
管见:
为完整刑法规范:
刑分为正犯之规定,
就多数人犯罪如何引用刑分,以符合罪刑法定,采区分说较合理.又刑分的共犯(聚合犯,合同犯,对向犯)或已手犯或义务犯等因为刑分已有规定多数人参与型态,原则上无刑总共教帮适用.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说明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1 22: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