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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打假球有何刑責?
(中時)檢調偵辦職棒打假球案愈滾愈大,板橋地院廿七日清晨將簽賭站負責人蔡政宜(綽號「雨刷」)、負責仲介的前兄弟象球員莊宏亮(已改名莊侑霖)共六人裁定羈押禁見。檢方強調,部分涉案球員罪證確鑿,掌握的證據足以讓他們認罪。

 檢方今天起展開約談現役球員,包括兄弟象投手曹錦輝等六名球員、La new熊投手張誌家、興農牛謝佳賢等人。檢方指出,如果球員不能清楚交代犯罪內情,訊後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檢強調罪證確鑿 不坦承將聲押

 不過,檢調透過管道了解,兄弟象六名今天球員可能不會到案,檢將再發約談通知書或傳票,若仍不到案,甚至拒絕接受調查,不排除逕行拘提。

 板橋地檢署前天帶回涉嫌買通球員打假球的雨刷簽賭集團蔡政宜、黃仁義、余則彬,以及負責仲介的張宗傑、前職棒球員莊侑霖、黃俊中等六人,昨天清晨聲請羈押獲准。

 昨天下午繼續約談簽賭站成員張順青、陳志豪,以及前職棒球員陳昭穎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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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0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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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背信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賭博罪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加上運動彩券
如果檢察官起訴可能以詐欺的從犯比較合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28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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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涵攝?
行為人有何刑法上行為?
侵害何法益?
依刑法如何處斷?
請各位大大,幫忙找答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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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組頭為268或339+29而球員為339那不是球員比較重嗎?
蓋組頭為268那球員不是可以論268+30嗎?

看到這組頭為268
我以為簽賭的賠率
他再一提
我就懂啥意思
賭博在台灣是不論首從,對賭一律同罪
一般刑案絕不會像課本答案只有一個
實際情況我沒看到刑警偵辦,不知方向如何
我猜想
1.不管賭客
2.不管運動彩卷
假設是設局影響結果來賺取賭金的前提下,以詐欺來論(出錢的以及球員)比較合理
但結果要看檢察官是否如斯想?
法官是否如斯想?
不然也許球員是無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28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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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一下事實:(純屬簡化,非真正事實)
甲為組頭,吸收前職棒球員乙,由乙介紹現職棒球員丙丁戍三人(鷹隊),在10月1日的比賽中故意打輸球.賽前甲並接受己和庚二人下注一百萬元賭鷹隊勝,結果卻是鷹隊敗,二人賠光注本.不甘心遂向警方提告甲為組頭,檢調發現上情,
請問丙丁戍有無刑責?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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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檢察官或被告律師,如何?試擬,請各位大大補強和指正.

1丙丁戍的行為,是故意打輸球的行為(如何去看刑法上的行為?)
2這種行為侵害何種刑法法益?
觀眾買票的打真球給付之利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
己庚二人財產損失?(財產法益)
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成立
犯罪情節:打放水球


..........................................
類型化:犯何法條之罪名?
1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領球員薪水),卻打放水球,致使觀眾買票,引起錯誤,而有票款損失,時間損失,做決定的自由損失,不可想信其不存在,製造使觀眾誤會之球局,並實現風險,可歸責.並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下,成立刑法339詐欺取財罪.
反駁:人格權,和時間,非刑法336保護之法益.
    又觀眾入場看賽局,是真或假,並不以其主觀上娛樂效果不同,而認其付費不值得.即此應為相待值的給付,並無損及觀眾利益.基本上運動休閒效果和是否真假球,在時間及場地或球員之付出,並無不同.(300元買了路邊號稱1000元美容品,實值300元)
2成立背信罪.
反駁:買票看賽事,觀眾是否和球員成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關係?
3.賭博非法,但應受保護,以維護法秩序,故己庚二人因甲,乙等五人之共同犯詐欺罪,而受有100萬損失.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成立共同詐欺罪.
反駁:己二人,就算丙三人不打假球,也有可能會輸錢,故沒有因果關係.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9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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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反駁理由,可能還有:
球員薪水,並非不法所得.
為甲而打假球,若有則只害到己二人注本100萬元.
與觀眾無涉.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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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9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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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領球員薪水),卻打放水球,致使觀眾買票,引起錯誤,而有票款損失,時間損失,做決定的自由損失,不可想信其不存在,製造使觀眾誤會之球局,並實現風險,可歸責.並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下,成立刑法339詐欺取財罪.
反駁:人格權,和時間,非刑法336保護之法益.
  又觀眾入場看賽局,是真或假,並不以其主觀上娛樂效果不同,而認其付費不值得.即此應為相待值的給付,並無損及觀眾利益.基本上運動休閒效果和是否真假球,在時間及場地或球員之付出,並無不同.(300元買了路邊號稱1000元美容品,實值300元)
2成立背信罪.
反駁:買票看賽事,觀眾是否和球員成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關係?
3.賭博非法,但應受保護,以維護法秩序,故己庚二人因甲,乙等五人之共同犯詐欺罪,而受有100萬損失.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成立共同詐欺罪.
反駁:己二人,就算丙三人不打假球,也有可能會輸錢,故沒有因果關係.

1.如果是故意不打,來賺門票,成立詐欺都很牽強
3.受有100萬損失者不是也成立賭博罪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30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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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亦要保護.不能黑吃黑!是否犯賭博罪,那是另一個案件.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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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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