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衝撞電線杆後逃逸
B) 將幼童撞入大排水溝溺斃後逃逸
C) 撞扁高級房車的車頭後逃逸
D) 擦撞路人,致其手臂擦傷後逃逸
A、C毫無疑問的是毀損罪
至於B、D的部分分別論述
其實本題題意有點不清
但是因為是要找出肇事逃逸
所以關鍵是駕駛動力交通動力工具
題目沒有
但D選項有個關鍵字;路人
所以應該可以與B小小的區別
至少D是比較肇事逃逸
另外B的部分(將幼童撞入大排水溝溺斃後逃逸)
這有點複雜,因為題目其實不是很清楚
先想最簡單的部分
一、幼童溺斃,行為人不予救助,行為人成立不作為殺人既遂罪(271第一項)
(1)不作為係不排除既存風險之行為,行為人需具有保證人地位方成立不作為犯。本案例事實
中,幼童溺水乃被行為人撞及所致,係危險前行為,行為人負有作為救助之義務(保證人地
位)。故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合先敘明。
(2)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殺人之故意,行為人知道溺水不救會死,所以主觀構成要件成立。
客觀上也有死亡結果之發生,所以殺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也成立。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
關係,故構成要件該當。
(3)本題題意中,行為人並無任何阻卻違法違法事由,亦無其他減免罪責。故違法性與罪責均該
當。
(4)結論:綜上所述,行為人成立刑法271條第一項不作為殺人既遂罪。
二、行為人撞人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故意成立傷害,不具故意成立過失致傷
或者行為人有沒有喝令幼童不准動而撞之,則行為人成立強制罪或恐嚇等罪
最後就是競合的部分。
不過我覺得不作為殺人應該是主要的爭點吧!!
粗淺想法,有錯請指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