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0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ab1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税捐稽征法相关考题
1.我国税法有关税捐优先权之规定,下列何项叙述错误?
A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B公司重整中发生之税捐为重整债务,优先于重整债权,且优先受偿之效力不因裁定终止而受影响
C破产宣告前应征收而未开征之税捐为财团费用,应优先于破产债权
D滞纳金准用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之规定
答:C
虽然这题没有答错,不过对于选项所描述的文字时在是不清楚
C之所以错是因为「只有土增、地价、房屋税优先于破产债权」吗

2.纳税义务人逾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协助分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6 23:35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依税捐稽征法规定,查定课征之营业税,其核课期间为多长?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C
请问甚么是「查定课征」,是指核课的过程吗,或者与核课期间无关
如果这题只是在问核课期间,那不是还分为善意者5年,恶意者7年吗?
====

题目并未表明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当然就依查得资料核定课征,

其核课期间为五年..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7 17:57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纳税义务人逾期未缴纳应纳税捐时,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何处强制执行?
A民事法院
B刑事法院
C行政法院
D行政执行处
答:D
不是应该移送法院吗?

这题考得比较深入
ABCD都是广义的法院
补税罚锾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规定,不履行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执行之..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8 08:46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稽征法第七条 应该改成破产后的财团费用优先受偿
2.现行税捐之强制执行非由"法院"执行,已改由...法务部行政执行处...执行
  然而税捐稽征法尚未修法..修订强制执行之规定
3.查定课征 就是税捐稽征机关 帮你查好你要缴多少税...稽征法21条 定有明文 为五年
4.税基法为原则性规定 稽征法第一条有说 如果本法未规定才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那个出题老师 题议不清)
  而滞纳金 几乎每个税都有 只有加计利息 要看各税规定
5.A选项 规定在..税稽法12条..对公同共有的一人发单...效力及于全体 <===租税法律主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加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8 20:31 |
daab1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5.关于A选项

释字第六六三号
税捐稽征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为稽征税捐所发之各种文书,「对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为送达者,其效力及于全体。」此一规定,关于税捐稽征机关对公同共有人所为核定税捐之处分,以对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为送达,即对全体公同共有人发生送达效力之部分,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达之公同共有人之诉愿、诉讼权,与宪法第十六条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因为限定两年内修法
所以还是要算他对就是了?


顺便问一下
C选项
为稽征土地税或房屋税所发之各种文书,应以使用人为应受送达人
只是错在「应」要改为「得」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21:36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有释字当然释字优先
2.稽征法19条 改成...应受送达人本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2 10: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5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