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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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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109是因為具憲法效力,大於立法權(刑28)
那釋535和警察臨檢,規定不同,又如何?
釋662和釋366對那個刑法易科罰金的問題,又如何?
等法院判了,不服再去釋憲?不然還是有拘束力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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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2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釋109是因為具憲法效力,大於立法權(刑28)
那釋535和警察臨檢,規定不同,又如何?
釋662和釋366對那個刑法易科罰金的問題,又如何?
等法院判了,不服再去釋憲?不然還是有拘束力的.


大法官釋字主要功能在於審理政黨違憲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解釋法律或命令違憲及統一解釋憲法。

誰說大法官釋字可以創設法律的?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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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沒有立法權,卻有解釋法律權,而其解釋的效力如何?可否廢掉法律?請看釋663意見書.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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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7 18: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法官沒有立法權,卻有解釋法律權,而其解釋的效力如何?可否廢掉法律?請看釋663意見書.


我從沒懷疑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試比較釋字109及刑28

請問這樣子解釋是屬於哪一種解釋?體系解釋?文義解釋?

如果"解釋"可以這樣毫無根據直接創設,那.......我沒話講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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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形成自由
二.權利分立原則
三.解釋文是不成文法
四.刑法規定事項是絕對法律保留.刑法1(罪刑法定)
憲法23(依法律定之)及釋字443
五.違憲審查僅多"宣告"失其效力.統一解釋僅多統一適用
法令
六.不利於行為人之解釋是不可採的=>入罪化
七.宣告違憲->只有大法官.解釋憲法->誰都可以作
創設.制定.刪除法律->立法院之職權
八.法官可造法->判例但是不成創設形式(狹義)之法律

-------------->以上僅為個人胡說的 表情 (LET IT BE)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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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造法和民代立法問題,
一個自認法學優越可以解釋,
一個自認有民意基礎可以立法,
在非判例國家,成立法和判例一起用,法官依法,這個法就很有學問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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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派不同當然對法官會有一定的影響
1.概念法學派=法官受到法律拘束.不可造法
2.自由法學判=法官不受法律拘束.可造法(EX:case law)
階有好有壞:
1.者維護法安定性.但是當法律一生效即落伍
2.者比較能適應社會變遷.但違反法安定性

所以在於釋字109也會有所爭議.因為共謀共同正犯所說面對的東西
是:意思主體共同說(或共同意思主體說)下的犯罪集團化.若是否定釋
字109就會難以打擊此類犯罪集團(黑色會).但是承認他又違背刑法罪
刑法定.處於兩難之下...此時眼睛要看誰--->立法院

但是實務上之適用好像沒有前提限制.加上是釋字582以前都會用"他白"
作補強證據.其他共同被告
A說:某某某也有共謀阿.
B說:黑阿黑阿.
一.自白不得當作唯一之證據
二.尚需補強證據
此時在釋字582之前.B的他白就是補強證據
所以那位某某某先生.就變成了共同被告.
某某某反駁說:我沒跟他們共同實行阿.
檢說:釋字109說只要事先同謀就行了..................
--->導致司法破害之情形發生....跟秘密證人制度一樣恐怖.....
~~~~~~~~~~~>好像離題了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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