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0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g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关于诉愿问题
请问:
诉愿先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俺没有名片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上海 | Posted:2009-09-11 19: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诉愿先行程序 VS.诉愿前置主义.是在说救济程序.
一.诉愿先行程序:就是说再诉愿之前(先)应要先作其他救济行为
像是:
1.申请复查:海关缉私条例47条受处分人不服前条处分者,得于收到处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规定格式
 ,以书面向原处分海关申请复查
2.在审查:专利法.不服不予专利之审定应审定书送达后30日内.向专利局提起在审查
3.申请复查
4.申复:集游法16条
5.复合:兵役法施行细则40条
6.大法官释字382:
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
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反之,如学生所
受者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则其受教育之权利既已受侵害,自应许其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后,依法提
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学校与官署不同,学生与学校之关系,亦
与人民与官署之关系有别,学校师长对于违反校规之学生予以转学处分,如有不当情形,亦祗能向该
管监督机关请求纠正,不能按照诉愿程序,提起诉愿。」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
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此申诉也是
--->所以在为诉愿要先为之其他救济行为.就是诉愿先行主义

二.诉愿前置主义
也就是说要为一种救济之前要先诉愿.所以是哪种救济之前要先作诉愿阿~~
就是外部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且依行政诉讼法第4条: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
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可见只有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之前要先诉愿也.就是诉愿前置主义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惑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11 21:15 |
pig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清楚又明了~~懂了...


俺没有名片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9-09-12 10: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030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