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8-23 00:43 发表的 会计师税法:
2.下列有关统一发票开立时限的叙述,何者违反统一发票办法之规定?
A分期付款销货,如未依约定时间收到货款,则免开立统一发票
B土地与房屋合并销售时,其土地销售额为免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C运输业如于95年9月收到95年12月1日到期的支票时,得免于95年9月开立统一发票
D地主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如土地先过户予建设公司时,双方应于土地过户时互相对开凭证
ANS:C
WHY?
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凡具有运输工具,以运载水陆空旅客货物,或具有交通设备以利运输工具之行驶停放及客货起落之运输业,其开立凭证时限,以「收款时」为限。
凡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开立凭证时限以「收款时」为限之营业人,其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收受支票者,按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6条规定得于票载日开立统一发票,故营业人原则上应于票载日开立统一发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无法兑现,营业人得检附证明将原开立之统一发票作废,俟营业人实际因票据债务实现而受清偿之时再行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