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事訴訟特徵
當事人對等
糾問制度---這是課本解答
不告不理
審檢分立
=請問why is 糾問制度?.應該是當事人對等吧 .
因為糾問制度=審檢合一:而現行只度大多區分為彈劾主義下的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我國刑訴體系原為職權主義.但是以
163第二項法院為發見真實,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16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159與159-1~5可見有請像當事人注意之方向修法
且實務上對刑訴之證據調查註有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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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何種權利
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他法院?
管轄權 .
聽審權.
審判權.-----這是課本解答
訴訟指揮權
=請問why不是管轄權?.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他法院
這和管轄權有關吧
刑訴10第一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
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意味難以行
使審判權而由直接上級移轉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他法院
所以甲法院與有審判及管轄權.但因為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審判或孔影響
公平及公安而由上及法院移轉管轄給無管轄權的乙法院.雖與管轄權有關但是
前提係因為審判權不能行使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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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於傳票上免記載?
被告年齡 -----這是課本解答
被告案由
被告應到日時處所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覺得應該全部都對吧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都有列出來
所以覺得解答有點怪
應該是
得免記在吧..刑訴71條
[pre]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
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
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pre][pre]=========================================>
[/pre]執行叟所或扣押時 ,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叟所票未記載者,
亦得扣押之.此種扣押稱為
附帶扣押-----這是課本解答
另案扣押
另案叟所
本案扣押
=我覺得應該是本案扣押 是因為未記載所以是附帶扣押-----這是課本解答
對阿.是本案扣押只是因為搜所票上未記載所以刑訴137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
本
案應扣押之物為搜
索票所未記載者,
亦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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