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强的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鲜花 x30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地方制度法与规费法
请问地方政府订定各项规费收费基准 应以自治条例或自治规则
例如乡镇公所征收非自来用户水清洁费表情
如仅收取费用未涉及罚则时应如何处理表情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10-10-26 08:44重新编辑 ]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07-14 19:47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 http://www.nta.gov.tw/files/3-%E7%A0%94%E5%95%86%E5%9C%B0%E6%96%B9%E6%94%BF%E5%BA%9C%E6%B3%95%E5%88%B6%E4%BD%9C%E6%A5%AD%E6%B6%89%E5%8F%8A%E8%A6%8F%E8%B2%BB%E6%B3%95%E7%AD%89%E7%9B%B8%E9%97%9C%E6%B3%95%E8%A6%8F%E4%BA%8B%E5%AE%9C%E6%9C%83%E8%AD%B0%E7%B4%80%E9%8C%84.pdf 的 HTML 档。
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
Page 1
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錄
财政部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94 年 9 月 27 日
发文字号:台财库字第 09403515710 号
主旨:检送本部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錄 1 份,请
查照。
說明:本会议结論并參据行政院法规委员会 94 年 9 月 20 日院台规字第 0940040263 号函
意見办理。

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錄
一、时间:94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2 时 30 分
二、地点:本部 8 樓会议室
记錄:陈怡臻
三、出(列)席人员(单位):(后附)
四、主席报告:(略)
五、会商结論:
(一)
案由一:各地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授权订定之收费基准,应
否比照行政院秘书处 92 年 7 月 15 日「各业务主管机关对于规费之征收,依规费
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得否订定收费标准问题」会议结論事项办理?又各地方政
府所属之机关、学校,尚非地方自治团体,比照上开会议结論订定收费法规命令
是否妥适?
决议:

1.
各地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授权订定之收费基准,
原则比照行政院秘书处 92 年 7 月 15 日「各业务主管机关对于规费之征
收,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得否订定收费标准问题」会议结
論,以法规命令之方式订定。
线
2.
为免影响法规命令之效力,各地方政府订定规费收费之法规命令,除依
规费法第 10 条规定程序外,仍应践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条第 3 项规
定,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3.
各地方政府所属机关、学校所收取之相关规费,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订定
相关收费费额(率)之收费自治法规,惟如实务上未能由地方政府统一
订定收费费额(率)之收费自治法规时,应由地方政府于所定之收费自
治法规内规范其规费费额(率)之上、下限,再由所属各机关、学校依
据该上、下限范围内个别订定收费额(率),并均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之程序办理。
4.
至现行已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所订定之收费基准,仍得照案实
第 1 页 共 3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2
施,于未來修正收费基准内容,或依规费法第 11 条规定办理 3 年定期
检讨调整收费内容时,应依前开决议事项并同办理,以求法制作业之完
备。

(二)
案由二:地方政府应否就收费基准内容,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订定收费自治法
规?又应以自治规则或自治条例方式为之?
决议:
1.
各地方政府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订定收费基准,应以订定自治规
则为原则。

2.
惟地方行政机关订定之自治规则,如经地方立法机关援引地方制度法第
28 条第 4 款规定,认为该收费事项为其他重要事项,决议以自治条例
定之,非不得以自治条例定之。


(三)
案由三: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之方式,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订定收费
基准,其内容如仅涉及收费事项,程序应如何办理?
决议:对于地方政府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订定之自治法规,内容如仅涉及收
费事项,其发布之程序应依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规定办理;至
就备查之程序,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送该级民意机关备查」为地方制
度法第 26 条第 4 项或第 27 条第 3 项之特别规定,故毋需再依地方制度法
上开规定送中央各有关机关备查,其处理流程如附表。
    表情



(四)
案由四: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之方式,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订定收费
基准,其自治法规内容如除相关业务之收费事项外,尚有涉及该业务非属罚则之
管理、作业流程等其他事项,其程序应如何办理?
决议:地方政府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所订定之收费自治法规,除收
费事项外其内容如涉及该业务非属罚则之相关事项,全案程序应回归地方
制度法第 26 条第 4 项或第 27 条第 3 项之相关规定办理。

(五)
案由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订定收费基准时,如该自治条例内容
除涉及收费事项外,另依据地方制度法第 26 条之相关规定订定非收费相关之罚
则,其程序应如何处理?
决议:直辖市、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订定收费基准时,如该自治条例内容除
涉及收费事项外,另依据地方制度法第 26 条之相关规定订定非收费相关
之罚则,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条第 4 项规定,
自治条例经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后,全案报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业务主管机
关核定。
线
六、散会:下午 4 时整。
第 2 页 共 3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3
附表
地方政府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订定仅涉及收费之自治法规处理流程
1.
自治规则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
所订定、同意收费自治规则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
(镇、市)公所收费自治规则送
该级民意机关备查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
乡(镇、市)公所发布收费自
治规则

2.
自治条例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
所拟订、同意收费自治条例
收费自治条例送该级民意机关审议通过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
乡(镇、市)公所公布收费自
治条例

线
第 3 页 共 3 页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9-07-15 01:2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5 01:00 |
小强的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鲜花 x30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你的解答与提供相关函释 表情
不过附表好像有遗漏部份内容

地方政府以自治规则收取规费
前提须有法源依据(授权规定)
否则应以自治条例(重要事项)为宜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09-07-17 20:24重新编辑 ]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5 20: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3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