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1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继承
甲中年丧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因乙分居而赠与乙价值200万之房屋一栋,丙为营业而向甲借款100万元,甲于丁出国留学时,赠与丁30万元。甲死亡时,留有财产600万元。而甲赠与乙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4 01:20 |
foolopt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为本人的浅见,并非正解

民法1173:..... 『 结婚、营业、分居 』要归扣..

所以我的算法是

甲之遗产为 = 200 + 100 + 300   为900万

乙丙丁的应继分为 900 / 3 = 300万 ( 每人)

乙实得 : 300 - 200万 = 100万

丙实得 : 300 - 100万 = 200万

丁实得 : 300万 ( 因留学给的30万,不用归扣 )

应该吧...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不要让别人的猜疑,阻碍了你追求梦想的决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4 02:12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 归扣都直接从应继分扣除吗
如果留学不算入
那这样算对吗= =


甲之遗产为 = 200 + 100 + 300   为900
乙丙丁的应继分为 900 / 3 = 300万 ( 每人)


丙实得 : 300 - 100万 = 200万
乙负归扣义务200万


故可分剩余遗产为900-200(丙)-300(丁)-200(乙的归扣)=200
故乙可分遗产为200万



所以 乙分得200万 丙分得200万 丁分得300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5 01:15 |
foolopt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为个人浅见,非正解...

归扣都直接从应继分扣除吗?

故可分剩余遗产为900-200(丙)-300(丁)-200(乙的归扣)=200

故乙可分遗产为200万

↑答案是对的,但不太了解您思考罗辑...

乙实得 : 300                       - 200万                       = 100万

        ↑应得       因民法1173,所以还200万给甲父,算入遗产中     ↑实得
             

★ 民1173但书

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就算为 『 结婚、营业、离婚 』 的赠与不一定要归扣...

如:甲父赠与给乙丙时,当着三人的面说,不用算入归扣中

那这题的答案就成为

600 / 3 = 200 ( 每人 )


不要让别人的猜疑,阻碍了你追求梦想的决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5 13:1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1173   条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
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
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注意:
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
遗产
是(应)不是(得)
所以啦~~
没商量余地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16 08:07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算法对的
我刚找到解答了
先谢谢你^^

我的算法是模仿一个法律学者陈聪富教授的算法
看剩多少去分 不过补习班跟你的解法是一样的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7-16 11:3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6 11: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2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