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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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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大意]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訴訟法大意)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五等
類 科:錄事
科 目: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25.下列何種事件性質上本屬非訟事件,因便宜之故,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
(A)小額訴訟(B)否認子女之訴(C)禁治產事件(D)督促程序


答案:(C)


我答案寫(D),
督促程序在民事訴訟法不是屬於非訟事件嗎?
為什麼答案是(C)?


-----------------------------------------------------------------------


27.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審判中之輔佐人  
(B)偵查中之辯護人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 
(D)律師充任之偵查中被告代理人

答案:(C)


這題真的是考倒我了,
我答案寫(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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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0 10:17 |
490550620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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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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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唉呀,你的疑問我也都有
能幫你的只有27題
這題主要在考刑訴271-1第二項
告訴代理人以有律師身分為限,準用第33條
審判中的,可參閱第33及38條
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
至於偵查中,我想是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吧
我的觀念如有錯誤,請其他大大不吝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10 11:15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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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96、97年身障的錄事考題有點難度耶...
可能是我讀的不夠專精吧... 表情
我竟然考不到80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0 11:41 |
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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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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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題 我查閱教科書 書上有寫禁治產屬非訟事件 其他選項均無記載

至於大姐您的其他問題 我晚點會PO上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3 11:17 |
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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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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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題 補充上面大大所言 這提主要考33條根271之1第二項但書之反面解釋
       仔細看 構成要件限定於審判中  告訴代理人限定要律師  所以只有C能選

38題 主觀不可分 主要是考239條 此條又稱主觀不可分 詳閱書本 應可看到

42 主要是考416條 準抗告是針對檢察官 法官所為之處分而提起低
     最近很熱門的前總統女兒陳XX被限制出境 提的就是準抗告
     搭配時事 會讓法條熟悉度更高

剩下幾提晚點在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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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3 13:24 |
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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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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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羈押原因消滅:107條 撤銷羈押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性=羈押
      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性=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

      羈押原因指的是101條跟101之1條     羈押必要性由法官裁量


      a要犯罪嫌疑重大 無羈押必要性 才能具保
      b亦同
      c撤銷羈押
      d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性=具保   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3 22:50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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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ohdragon2001熱心回答表情


(第27題)法條整理


第三十三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三十八條(代理人之人數、選任、送達與權利之準用)
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三十(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員警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第三十二條(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三十三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  由此條可知→ 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任告訴代理人之準用)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告訴代理人限定要律師,才有閱卷、抄錄、攝影權 )




※ 總結:

辯護人被告代理人自訴人代理人、限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

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此文章被daisyfairy在2009-07-30 11: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30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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