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约定利率问题
Q.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则下列关于债权人对于超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2 16:02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205
(最高利率之限制)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
权。
所以其就超过百分之20之部分承为自然债务
约定有效 但无请求权


其对自然债务为给付不得依不当得利而为请求

因属180第一项第三款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故债权人受领有效
供参考 表情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16:38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王泽鉴师 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P71~73页
对于超过法定利率利息的支付与不当得利有分析讨论

民法第二○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王师赞同最高法院之见解,采取超过部分,仅为自然债务,尚非无效之说。
债权人请求时,债务人对于超过部分得拒绝给付,但己为给付者,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易言之,即贷与人受领超过部分的利息,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而『不成立不当得利』与『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在概念上仍应有区别之必要。
在此应系『不成立不当得利』,而非『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之自然债务类型 。

如有错误,尚祈诸位先进不吝指正 表情  
仅供参考m(__)m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3 00:53 |
hanlinlee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说~就是债主不能主动索取超过20%的利息~
但是如果是欠钱的人自己心甘情愿要给债主超过20%的利息~那债主当然收啦~
受领有效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03 08: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0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