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的發表.我現在上來看.連自己都看不懂.邊跟女朋友吵架邊構思出來.結果她要我老實回答她.是不是在做其他事?當然老實回答她.結果就這樣分手了.民法我念了一個多禮拜.連法條都看不懂.但我卻很會吹牛.為了彌補上次內容不足.以下將來洗洗大家的眼睛.由於甲乙丙丁會讓我腦袋打結.所以將甲視為無權代理人(冒用人).乙為被害人.丙為店老闆.丁為通訊業者.茲就無權代理.債務不履行.覆代理.侵權行為.....等.做下列說明:
1.甲與乙的關係:
乙被甲冒用身分遭致人格權侵害.讓我每天接業者帳單接到手軟.精神慰撫金先借我拿出來用用.慰輔完了遺失物當然要請求返還.除了非財務性賠償外.請假找身分證及登報作廢的費用一併請求損害賠償.我國無權代理採無過失責任.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惡性重大.不得推諉.
2.丁與乙的關係:
受害者乙無故遭致通訊業者疲勞轟炸.影響個人名譽.精神慰輔金在次借我消費一下.再來請求人格權之金錢上之損害賠償.不知情的業者則可從事撤銷及催告的請求.
3.丁與丙的關係:
假設雙方契約上有載明需審核資格需詳盡.店老闆業務過失跑不掉.先來個私法人的名譽被破壞.亦即人格權受損.所以損害賠償在所難免.倘若契約無記載自無責任的負擔.店老闆僅不過是間接代理.也就是重覆代理冒用人與通訊業者的關係.無權代理人授權店老闆與業者建立契約關係.店老闆可能眼睛花了.明明身分證照片上看起來是位男生.經濟不景氣.時機歹歹.錢難賺.衝業績.顧肚子比較重要.充做冒用人為被害人授權之有權代理.業務過失先來治治店老闆.被害人對我業者提出的損害及慰輔金賠償一併請求.
4.甲與丁之關係:
冒用人在店老闆簽下之買賣契約有效.既然契約成立.應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物權行為亦產生效力.理應回復原狀.但實務上業者應該會上法院請求自助行為.要求無權代理人就應付價金部分尋求救濟.
5.乙與丙的關係:
無權代理人假冒甲身分害店老闆被業者追殺.損害賠償在拿出來消費一下.
後面為什麼越寫越少?無聊的女人又在精神折磨
綜上所述.行為之處罰當然是以無權代理人侵犯他人法益為論處.才不至有違社會相當性.後面吹牛吹太少.無奈.蠟燭兩頭燒.暫時先這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