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系并约后出现的瑕疵故有不完全给付之问题
不完全给付227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故得依给付迟延229 或给付不能226 择一求偿
就加害给付的部分亦得为求偿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354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效力
359
(物之瑕疵担保效力(一)-解约或减少价金)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
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
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360
(物之瑕疵担保效力(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侵权行为(191-1第四项)
(商品制造人之责任)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
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
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
商品制造人。
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
欠缺。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负推定过失责任
又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所以若非农药商举证其无过失不得免责
消费者保护法(7~9条)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所应负之责任)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
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
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负无过失责任
其权利由买受人择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