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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nstance 於 2009-06-21 11:19 發表的 請問刑法280條: 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re]第二百八十七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pre]請問刑法第280條, 如果偒害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是不是比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 屬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的告訴乃論之罪??[/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