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6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法緒選擇題4題
Q:關於保護令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98年身障特考4等第47題)
(A)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地方法院執行之
(B)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申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C)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D)利害關係人對於保護令執行的方法,得依法聲明異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17 11:15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6 22:4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16 22:49 發表的 法緒選擇題4題: 到引言文
Q: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98年身障特考5等第36題)
(A)撤銷訴訟 (B)公法上金錢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Ans:A。為什麼?為什麼我找不到法條

.......

行政訴訟法112條第一項但書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反訴為撤
銷訴訟者,不得提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16 23:1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家庭暴力防治法21條第3款

2.行政訴訟法112

3.可以參照24上字4416判例

4.民法164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6 23:3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16 22:49 發表的 法緒選擇題4題: 到引言文

Q: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舖當賣。依據實務見解,僅論以甲成立竊盜罪。此種情形,屬於何種
犯罪之競合? (98年身障特考5等第21題)

(A)想像競合 (B)法條競合 (C)實質競合 (D)與罰的後行為

Ans:D。請問實務見解是?

.......

22年上字4389號判例
強盜將搶得之財物分別當賣,係犯強盜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自不能再論
以侵占之罪


與罰的後行為
好像是學說的名稱吧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16 23: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9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