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yhyuan 於 2009-06-16 12:12 發表的 : 個人淺見認為 :依目前刑法第289條但書之規定對公務員是一個提醒作用,但該章(23章傷害罪章)對於一般民眾之約束力又有某部份的欠缺,總以為事發後只要和對方和解就沒事(撤回傷害告訴)。依版主所提事件,真的是只需要一個誠心誠意的道歉即足,倘若對方真有表達此一誠意,則不妨息事寧人 ;反之,則據理力爭到底吧~~
碰到酒醉,我是第一個先跑,而那附近的為民服務,我會請別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