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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311019 于 2009-06-12 18:30 发表的 继承: 甲有数栋房屋,有A.B两子女,均已成年,甲要求A.B每人每月给甲两万元生活费,A.B均同意。过了一阵子后,A认为甲有数栋房屋,可足自养,故不再给甲生活费,甲一怒之下,表示A不得继承甲之遗产,甲死后,A是否可继承甲之遗产?
下面是引用 311019 于 2009-06-12 18:30 发表的 继承: 甲中年丧妻,有成年子女A.B.C,甲又再娶了乙,后来A死亡,并留下大量遗产,甲抛弃继承,但乙已经怀有身孕,之后B.C分割遗产是否有效?何人权利受侵害? 应如何主张其权利?
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13 16:36 发表的 : (3)AB未保留乙之胎儿之应继分,即分割遗产,违反民法1165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民法第71条规定,AB所为之遗产分割无效。 (二)乙之胎儿对A之继承权遭AB侵害,应由胎儿之母即乙为其代理人(1165条第二项) ,依同法第1146条主张其权利。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13 19:08 发表的 : 我觉得上述引用的AB 应该是BC才对吧!!!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