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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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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請問訴訟一題
( )99.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不適當?
(A)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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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請先說明是考行政訴訟法或是民事訴訟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2 15:09 |
yanzi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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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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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訴第78條
(B)行訴第81條第2項
(C)行訴第72條第1項  ...辨別事理...
我也覺得只有C錯


[ 此文章被yanzi53在2009-06-12 16: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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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2 15:47 |
hanlinle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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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法緒老師有講解過~給菲傭是OK的
當時老師的說法是~不懂中文不等於民訴137條第1項的"無辨別事理能力"
菲傭拿到信~一般來說應該也知道要轉交給主人
所以對菲傭的補充送達是合法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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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5 11:46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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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一題:

第 78 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
      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二題: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yanzi53 大大找出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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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5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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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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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飛上青天 於 2009-06-15 14: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訴訟法:

第二題: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yanzi53 大大找出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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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49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 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5 14:47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5 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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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學習恆須透過討論及互動
彼此才會進步
因此解題者對於提問者冷漠的態度最感無奈表情 
希望提問者至少把本題究竟出自那一年
那一類科以及應試科目說明清楚
對於網友的解答也能適度的回應或獻花
我想這是網路基本的禮節
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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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5 14:41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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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 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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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20 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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