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96年地特民总(一)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9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级别:
小有名气
x33
x1242
分享:
▼
x
0
[求助] 96年地特民总(一)
一、关于自然人出生,通說采取独立呼吸說。有人认为,其实完全露出說比较科学,理由如下:呼
吸固然为生命存在之特征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谓为死亡,特别是在当今医学较发达的今
天。所以就算采取独立呼吸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06 12:04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x
0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6 11:48 |
8G9119
级别:
知名人士
x7
x494
分享:
▲
▼
对于解题,个人如果毫无头绪时,往往第1段先把相关学说理论胡说一通
以下谨供解题参考:
(一)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所以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6)。何谓出生?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等,各国立法例不同,我国通说采独立呼吸说,但主张全部露出说亦不在少数,兹将两种学说说明如下:
..................
.......................
(二)
以上二说,以全部露出说较能保护胎儿权益:
1.
刑法上之伤害罪、杀人罪保护客体以「人」为限。全部露出说较独立呼吸说出生为早,自对胎儿保护较为完善。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0九二号判例「过失致死罪,系以生存之人,为被害客体,故未经产生之胎儿,固不在其列。即今一部产出尚未能独立呼吸,仍属母体之一部分,如有加害行为,亦祇对怀胎妇女,负相当罪责」
2.
民法上:....以本题为例,如胎儿于生父死亡次日出生,对生父财物无「继承权」;
被杀害,胎儿于出生后对加害人也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三)结论:.........
惟
凡自然人均因出生取得权利能力,,对于胎儿的保护,显然并不公平,故为保护胎儿利益,民法第7条特设例外规定,若:「胎儿以将来未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如...
......................................
谨供参考,因考试逼近,谨提供简答,如有错误,希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06 22:5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x
3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
2009-06-06 22:35 |
goodbye177
级别:
小人物
x1
x142
分享:
▲
▼
我来乱说一通看看,希望有帮助
(一)依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死亡:现今医学上以判断脑死为依据。大多数人则以呼吸与心跳来判断,就以下呼吸与心跳组合来说明。
1.无呼吸无心跳:此人以死亡。
2.有呼吸有心跳:此人还活着。
3.有呼吸无心跳:应该没有这种人吧!
4.无呼吸有心跳:此人还未死亡,乃陷于重伤、昏迷无法自行呼吸,但仍可救活。
(三)综上为组合,可得到于题意相同之说明,
即使呼吸停止亦
不
得谓为死亡,再依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从而得出
独
立
呼
吸
說不
及完
全
露
出
說
那
么
更
利
于保护胎儿的
权
益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x
2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6-07 09:49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x17
x1052
分享:
▲
楼上在乱
偶也来乱看看
现在是讨论人的权利能力始期的问题
楼上居然在说人的权利能力终期的问题
最后还可以据以推断出人的出生应采何种主义
佩服至极
不过,严肃的法律版偶而轻松一下也好
言归正传
个人以为本题有点考偏了的感觉
应该是自由发挥题
也就是说最后采同意或不同意都无妨
最重要的是结论之前应该两说并陈
因为显然两说各有优缺点
以下通说及个人见解供参考
通说之所以采独立呼吸说
主要是因为此说包括完全的产出及活产
符合民法第六条的「出」及「生」两种要件
而且在法医学上比较容易证明
换句话说
若采全部产出说
固然对于胎儿权利较有保障
却有以下之缺点
(一)不符合民法「出生」之概念
采此说只重视其是否「出」
而忽视其是否「生」
显然不符合民法第六条的的概念
(二)实务上难以判断死产或活产
例如对于产出不久即早夭之婴儿
即难以证明其究为死产或活产
(三)无明确标准
就完全产出却没有呼吸的胎儿
究竟要放多久才可确定是死胎
目前并无一定之医学数据可供参考
综上所述,若采完全产生说
于实务上恐将引起很多争议
因此拙见以为
仍以通说采独立呼吸说为当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7 13:0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得当,理由充分
感恩惜福!
x
4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6-07 12:51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0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