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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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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唆自殺之「著手」、「既遂」認定
教唆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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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5 03:45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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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99314 於 2009-06-05 03:45 發表的 教唆自殺之「著手」、「既遂」認定: 到引言文
教唆自殺之「著手」「既遂」認定

所謂教唆是唆使他人行使特定的犯罪主觀上教唆者有教唆故意然而被教唆者本身也有故意為之
教唆者的教唆既是著手的開始  而既遂則是觀備教唆者是否有著手而言
例如教唆者雖有教唆之著手 惟 備教唆者本身尚未著手或是根本無刑犯罪之意
視為教唆無效 自然教唆者本身就無既未遂的問題
另一說法  教唆者的惡意教唆 其有使他人有犯罪之意 乃罰之
不問備交唆者是否有無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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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08:45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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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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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有學者認為 教唆犯之成立須以被教唆者實行犯罪為要件
(第 29 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因94年新修 廢除未遂教唆
又自殺本身非犯罪
所以何來的被教唆者實行(著手)犯罪之行為
又教唆使他人自殺者 惡性重大
故將其時點提前
認為一經教唆 就是教唆的著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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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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