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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於 2009-05-28 19:41 發表的 請問 民訴問題 謝謝各位: (( 一))民事訴訟法第48條所規定的「追認」,與第49條所規定的「補正」究竟有何區別呢?其之間的差異在哪裡呢? .......
((貳))請問民事訴訟20條 假設甲乙共同侵權丙於台中 甲住彰化 乙住嘉義 (1)三人合意由台北法院審理 本於以原就被 彰化及嘉義有管轄權 但因是共同訴訟 又兼備15條 所以由台中取得 彰化及嘉義喪失(20條但書由該法院管轄 指ㄉ是*應*應該不是*得*吧)因此台中取得是嗎?? 又20但書非專屬 仍有合意跟應訴適用 這個適用有排除台中取得??還是變成台中跟台北從中選擇呢 ?? .......
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於 2009-05-28 19:41 發表的 請問 民訴問題 謝謝各位: 我的大問題-->甲乙為何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我在想*告訴不可分*應該市必要共同訴訟還必要*告訴不可分*只能用在刑訴嗎...很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