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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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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又一题难搞的行政法!!
设有某行政机关在发放九二一震灾救济金时,因承办人抄录名册错误,以致将本应发放给灾民甲的救济金误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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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7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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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1.抄录名册错误是否为行程法101之误写误算错误?
否。行政程序法101条:「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申请更正之」。惟抄录名册错误并非行政处分,但如行政机关据以该名册作成行政处分,则为101条行程法之错误。
2.此为违法之授益行政处分否?


3.乙符合信赖授予利益之受益人吗?

见解不一
本题为86年考题,试解如下,虽然个人极不满意,因为字数远超过600字国考标准,但是有位大大说:那是考生答案如何简单扼要说明的问题,这对个人受益极大,下列题解尚祈方家指正或不吝予以浓缩

(一) 某行政机关得基于何种理由要求乙返还款项:
1.某机关得主张公法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乙返还:
按在公法领域发生财产变动,一方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损害,即构成公法上不当得利,本于依法行政原则,不合法之财产变动应予回复,受有损害之他方对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司法院释字第515号解释参照)。
2.依职权以行政处分命乙返还: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又同法118条:「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因此该机关据此得要求乙返还款项。 
3. 某机关得准用民法不当得利规定要求乙返还:行政程序法第127条规定:「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内容系提供一次或连续之金钱或可分物之给付者,经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时,受益人应返还因该处分所受领之给付。其行政处分经确认无效者,亦同」。前项返还范围准用民法有关不当得利之规定。又参照民法179条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4.又义务人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处分文书定有履行期间,如逾期不履行,主管机关得移送行政执行处就义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

(二)乙得基于何种理由拒绝:
1.乙得主张该处分依法不得撤销: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违法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销:(1)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2)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
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程序法第120条:「授予利益之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如受益人无前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其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者,为撤销之机关应给予合理之补偿。」,本件纵有缺失,亦是主管机关误发救济金,乙并无信赖不值得保护情形。
3.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免负返还义务:民法第182条第1项规定:「不当得利之领受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价额之责任」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5-30 01: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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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5-29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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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题解久未见国考战友补述完整,或浓缩删节,现将结论补述如下,希不吝指正错误
1.兹以本题而论,所谓信赖保护原则,除须有国家行为之信赖基础外,客观上尚须具有处置行为之信赖表现,如因投资失利或因赌博致花费殆尽,亦当事人自行招致,不得谓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且灾民乙受领该救济金之不当得利仅系个人私益,主张危害重大公益或大于所欲撤销之公益,显有未当。又所谓利益不存在,并非指原形而言,该财产总额有增加则不得谓利益之不存在。 
2.综上所述,灾民乙显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公益原则及维护国家财产考量之下,灾民乙应返还该救济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5-31 23:4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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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确应不能适用信赖补偿
作答时间上看似不太够,应该只提127不当得利返还即可~
盖所谓违法行政处分应指实质要件暇疵
虽依条文有信赖补偿之适用
但实务上显不可能因误抄名册而产生信赖补偿问题.
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01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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